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5-03-07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学院职工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同性别为单数时可单独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报销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发放后,严禁个人报销出差期间餐饮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赴省外出差,若对方单位安排用餐的, 一次性发放200元途中伙食补助;

对方单位未安排用餐的,按照100元/天执行.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若对方单位安排用餐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对方单位未安排用餐的,按照80元/天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参加会议、培训一次性发放160元;

赴省外调研考察及办理业务按照80元/天执行.赴省内参加会议、培训一次性发放50元,赴省内调研、考察及办理业务按50元/天执行.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出差或出差期间无城市间交通费用票据的,出差期间一律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赴省外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提交出差审批表,否则不予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报销时还必须提交正式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渭南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渭南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寒暑假不在学院等原因导致始发地不在学院,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渭南至出差目的地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渭南至出差目的地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发放.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两周之内办理报销手续.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需写明原因,经主管院领导批示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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