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5-03-16 |
87、公安机关应当为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88、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89、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90.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 91.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老年人专座.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92、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和等候专区.
93、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94.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95.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的权利. 96.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养的权利. 97.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9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认捐、认助、认养孤寡或者贫困老年人.
99、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并快速审查、办理.
100、商贸、餐饮、维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电信、邮政、快递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并给予优待.
101、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102、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报酬,而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103、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
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