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3-22 |
于2015年9月11日经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115002009127130050801,勘查期限为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1日,矿区面积0.0086km2,目前生产规模为5.00万t/a,珙县上罗镇民主村一社干洞石粉厂(宋泽英)于2016年9月取得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近期内项目生产规模由变5.00万t/a更为10.00万t/a,目前手续正在办理中,相关证件延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环保部第2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珙县上罗镇民主村一社干洞石粉厂特委托我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即派有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完成了《珙县上罗镇民主村一社干洞石粉厂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本项目主要是石灰岩的开采及加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因此本项目视为允许类项目.同时,本项目采用的生产设备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设备. 2005年9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矿山开发环境保护的主要技术政策之一.在技术政策中提出了2015年的阶段性目标,本项目建设与技术政策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1-1 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 技术政策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 符合性分析
1 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90%以上. 本项目将对矿山开采破坏的土地采取覆土并种植植物或农作物等.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90%以上. 符合要求
2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1.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
2.本项目不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3.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
4.项目开采完成后覆土并种植植物和作物,生态可恢复. 符合要求
3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1.本项目不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
2.本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 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