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5-03-24
越环罚〔2018〕1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晋善晋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越秀第一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6号西侧一层自编002部位自编10A铺2018年1月3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6号西侧一层座自编002部位自编10A铺(该址主体楼为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新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厨房内设置1台2头炒炉、1台单头炒炉、1台矮仔炉和2台8头炉,产生油烟废气未经处理向店前低空排放.

我局于2018年2月8日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年4月24日、5月17日我局执法后督察发现你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越环罚告〔2018〕78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2018年1月份至今已整改3次,第一次花费5.8万元,第二次花费2.5万元,第三次花费2万元,由于加装烟道涉及产权问题,无法独立安装,已加强低空净化处理,达标排放,主要经营砂锅汤煮菜类,没有爆炒,煎炸,无力承担罚款,希望给一条生路.我局认为,当事人在不符合环保选址要求的场所新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是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当事人虽多次投资升级环保设施,但并无法改变其经营场地选址时已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不能建设经营有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的客观事实,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予以关闭;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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