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5-03-28 |
(一)报考无 审核 权的:
1、《四川省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 审核 权的:
1、无 审核 权造价员报考有 审核 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四川省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报考有 审核 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四川省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和换发新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登记与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登记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造价员登记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细则第二十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登记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登记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逾期登记且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申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登记.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登记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 登记变更申请表 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