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5-03-30 |
2、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见前附表第2条. 2.2供应商――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采购人―― 见前附表第1条. 2.4货物――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5服务――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送货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2.6公章――指供应商的行政章,不接受加盖其他印鉴(如合同章、投标专用章、有序号的章等印鉴)的响应文件. 2.7 天(日)――指日历天.
3、合格的供应商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2符合 采购项目要求 条件,承认本谈判文件所有内容. 3.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的规定.
4、谈判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5、谈判文件的构成 5.1谈判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谈判程序和合同条款.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前附表、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函、采购需求、采购项目要求、谈判须知、合同样本、响应文件格式.
6、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按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函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给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