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5-04-04 |
第三章 置换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建设地点、主体设备、生产能力、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置换比例、已完成置换的产能等.
(二)退出产能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主体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启动拆除时间、拆除到位时间等.
(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出让公告(见附件2).
第四章 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十条 置换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双方应当自愿、平等、诚信、真实地通过市场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规原则.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及布局规划等规定. 第十一条 置换方式
(一)企业按照协议转让、拍卖、入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产能置换指标.
(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
第五章 置换方案的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时,要和产能出让企业签订产能转让协议. 第十三条 已退出产能企业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出产能验收意见表等),未退出产能企业则须对设备拆除时间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市经信委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省经信委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涉及跨市产能置换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委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委要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省经信委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的,本省企业为产能出让方的,由所在市经信委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后,向省经信委提出产能出让公告申请;
本省企业为产能受让方的,市经信委在上报产能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第十五条 产能退出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备案前,须确认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申请确认产能置换方案,未完成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对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转让协议进行复核后,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见附件3). 第十八条 产能置换方案已经省经信委确认,但建设项目实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承担企业可通过所在地市经信委向省经信委提出撤销产能置换确认,省经信委核实后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产能置换确认撤销后,产能指标可再交易,但须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已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的应当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