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5-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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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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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2.2.4 湿拌砂浆标记应按《预拌砂浆》GB/T 25181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3 基本规定 3.0.1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音、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3.0.2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具有独立的配有烘干系统的专用预拌砂浆生产线,单线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吨. 3.0.3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有满足湿拌砂浆生产的专用生产线,单线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立方米并有与生产配套的砂浆运输车. 3.0.4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文件.试验室技术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场地和检验技术能力应符合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J/T15―104--2015的规定. 3.0.5 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按《预拌砂浆》GB/T 25181规定标注,采用其他标准的,均应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对应关系转换标注,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3.0.6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技术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采用的预拌砂浆特点,编制施工方案. 3.0.7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见证取样和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