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5-04-09
瑞安市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 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瑞委办[2007]5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招聘第三条 招聘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一般是本地生源. 第四条 招聘工作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公正、择优和就地的原则,参照公务员考录程序,采取"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的方式,通过组织发动、公开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 招聘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至9月份进行,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乡镇(街道)及以下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聘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与职位安排 第六条 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 (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高校毕业生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后,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由乡镇(街道)与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在合同期内由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至所在村(社区),参加村(社区)组织生活. 第八条 合同期内,高校毕业生可另行择业,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 第九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 (街道)可解除合同:

(一)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 众的关系;

(五)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八)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九)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第十一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应严格遵守村(社区)考勤制度.因事、因病需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村、社区负责人审批;

超过三天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审批.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村、社区每月对被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出勤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反馈.年终累计后交乡镇(街道)存入该高校毕业生的档案. 第十二条 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必须确保岗位在村 (社区)、工作在村(社区),乡镇 (街道)原则上不得将其调、借离村(社区)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一般应考虑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作适应、表现优秀的,可通过法定程序或其他有关规定担任村、社区的相应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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