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5-04-12 |
六、环境保护
(一)焦化企业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
(二)焦化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水排放标准,其中炼焦企业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焦化企业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四)焦化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自行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废气废水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理(处置)量等台账.
(五)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对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施环境管理登记.应当按规定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物资储备,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一)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等文件,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 三同时 制度.
(三)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储存装置,焦化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
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四)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技术进步 鼓励焦化企业采用装炉煤水分控制、配煤专家系统,干法、低水分、稳定熄焦,焦炉烟道气、荒煤气余热回收利用,单孔炭化室压力单调,负压蒸馏,热管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焦炉煤气高效净化,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及其深加工,焦炉煤气制天然气、合成氨、氢气、联产甲醇合成氨等工艺,煤焦油产品深加工,煤焦油加氢,低阶煤应用等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