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5-04-25

(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号).

(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十)《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04〕42号). (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十五)《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十六)《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 (十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 (十八)《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 (十九)《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2016年12月31日(含)前进行作业设计实施的造林密度执行该标准)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2016年12月31日后进行作业设计实施的造林密度执行该标准).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 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高寒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高寒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附录B为准,名单详见附3.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根据《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根据《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退耕地类别 退耕地类别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陡坡耕地梯田、国家批准用于退耕还林的其他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一)25度以上坡耕地 坡度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中耕地坡度为准,基本农田以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二)严重沙化耕地 执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规定. 具体界定标准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沙质耕地:没有防护措施(没有山体、防护林等阻挡)、没有灌溉条件(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农作物)、经常受风沙危害(年均8级以上大风日数10天以上)、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产量低而不稳(粮食单产低于本省级区域平均产量的50%)、土壤颗粒组成中砂粒含量大于90%. 严重沙化耕地范围以县为单位进行界定,具体县级单位由相关工程省依据严重沙化耕地的界定标准和核定规模确定,并纳入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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