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05-07
附件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和季节性差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保障天然气供应为目标,为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现就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季节性差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合理需求.

科学制定价格联动范围、联动周期、联动幅度及季节性差价的适用范围、启动时间、综合差价等,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缓解天然气高峰供气压力,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兼顾供需双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天然气市场发展程度,综合考虑国家政策规定、气源供应状况、企业冬季保供能力、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因素.

(三)保持市场平稳.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市场运行平稳,对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季节性差价制度,与上游价格变动做同向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适用于城市门站价格(含管道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等)调整引起的购气成本变动,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适时、同向联动调整. 2.联动周期.自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启动之日起一年.在联动周期内,当城市门站价格涨幅累计达到或超过15%时,对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可再做适度、同向调整;

低于15%时,到下一联动周期一并调整.当城市门站价格下调时及时予以疏导. 3.联动幅度 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依据原陕西省物价局文件,供销差率执行4%. 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市配气价格+价格联动幅度

(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制度 1.淡旺季划分.每年的

1、

2、

3、

11、12月为天然气需求旺季,其余时间为淡季. 2.适用范围.季节性差价制度适用于各燃气企业为弥补冬季高峰期用气量缺口,在市场上采购中石油、中石化等管道气、交易所摘牌的管道气及LNG等引起的购气成本变动.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依据企业采暖季采购气量、购气结算价格等计算综合差价,在旺季适度上浮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淡季恢复原价格或适当下浮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 3.启动时间.在每年的天然气需求旺季,即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 4.综合差价.依据各燃气企业实际综合购气结算价格进行核定.综合差价由居民用户(除居民基本用气量外)和非居民用户共同负担. 综合差价=(计算期综合购气结算价格-基期综合购气结算价格)÷(1-供销差率) 依据原陕西省物价局文件,供销差率执行4%. 旺季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淡季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综合差价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成本信息公开.各燃气企业要通过企业网站或平台在价格调整前公开企业经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市发改委要及时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调整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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