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5-05-15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与元美东路交汇处鑫城大厦105-110号铺及二楼.

负责人:林拳,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孔鹏程,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伟光,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李瑞萍,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乐郊下街二巷9号. 委托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昱,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惠博大道228号一楼(罗阳镇鸡麻地村秀岭咀六组深坑地段). 本院受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瑞萍、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粤72执43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李瑞萍、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共有的"惠丰年298"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避免扩大损失,被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船舶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瑞萍、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共有的"惠丰年298"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伟莉 审判员罗春审判员黄耀新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唯权 书记员郭怡静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