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1971民初13018号 蔡常华: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1民初13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常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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