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8-04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十二五 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一)属于环境统计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其他行业的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主要污染物防治及总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暂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换. 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取得;

或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从其他污染源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量中予以置换.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 环评单位 )应按照总量控制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给出明确的总量指标意见,并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分析,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区域置换限制性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客观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核,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技术评估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技术评估后,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需要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可提供总量指标计算说明).

(三)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意见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供此项资料).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中建设单位自身削减措施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关停削减措施:已经关停的,需要提供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没有排污许可证的,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建设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文件;

计划关停的,需提供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或企业关停承诺.

3、工程治理削减措施: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环境监测报告,说明治理设施投运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治理工程尚未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计划的文件. 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需要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同意接纳处理建设项目污水的协议.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核定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和附表三),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置换量、置换对象的行业和区域要求、置换量的取得方式(自身削减或排污权交易). 第十一条 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意见,在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或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排污权交易事项.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及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建设单位排污权交易事项,应符合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中置换量和置换行业、区域要求. 第十二条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三章 核定

第一节 核定规则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和我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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