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5-05-18 |
你公司现场提供了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等. 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18年1月16日对你公司以涉嫌销售劣药芒硝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是2016年10月10日从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上述药品2kg,购进价格为0.01元/g,销售价格为0.03元/g,货值金额0.03*2000=60.0元,违法所得(0.03-0.01)*2000=40元. 上述事实有"关于查处劣药芒硝的通知"及附件(检验报告)复印件;
《现场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
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远宝贵身份证复印件;
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资质材料、票据、随货同行单;
销售药品的价签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你公司销售劣药"芒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六项"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劣药的行为.鉴于你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018年3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浑南市监药行处告字〔2018〕01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 盛京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公章) 2018年4月3日 本文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档,二联送达,三联留存,四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