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5-05-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8号 原告张卫华.

委托代理人王旭东,浙江亚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九如. 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华诉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中国地图出版社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华于200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孙黎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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