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5-05-24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企业按规定比例预先缴存的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首次缴存比例按照各区现有规定执行.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发生问题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造价5%的比例缴存.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施工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造价1.5%的比例缴存,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或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 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存缴凭证、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以现金方式缴存了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转换成保函的方式缴存,转换后凭保函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用于应急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即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应等额补足相应资金或有效保函.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