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5-06-04 |
一、指标解释 1.学校(机构)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备案的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单位.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 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2.学校(机构)办学类型 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分校、大专班)、成人高等学校(职工高校、农民高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成人高教机构)、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层次以上的教育. 独立学院: 主要实施本科层次的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的教育. 其他普通高教机构:是指承担国家普通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大专班等. 成人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等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成人高教机构. 其他成人高教机构:是指承担国家成人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培养研究生资格的科研机构.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具有颁发普通本专科和成人本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3.学校(机构)性质类别: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包括:综合大学、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药院校、师范院校、语文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民族院校. 4.学校(机构)举办者:是指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为设置学校(机构)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者. 高等教育学校举办者包括:教育部门、其它部门、地方企业、民办. 教育部门: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部门: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学校(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级金融机构、经济实体等,如:财政、卫生、农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 地方企业:是指利用企业拨款(企业对学校的拨款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学校(机构)的地方国有企业,如钢铁、石油等企业. 民办: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校(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5.附设教学班:是指受当地条件、资源所限,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教职工、办学条件等),举办的其他层次(形式)的教学班,包括:附设中职班、附设普通高中班、附设普通初中班、附设职业初中班、附设小学班、附设幼儿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