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5-06-09 |
1、上市公司发生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对现有公司增资等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适用本指引.
2、如上述对外投资事项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指引,并参考本指引的主要内容进行披露.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 投资金额 特别风险提示:投资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投资可能未获批准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日期、协议各主体名称(或姓名),投资目的,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明确说明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一)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住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2、交易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
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4、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 若公司无法披露上述财务资料的,应说明原因.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设立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说明各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比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说明前五名股东的持股比例. 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方式涉及非现金方式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如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说明资产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资产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措施;
如用股权出资的,说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名称,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机构名称及其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相关投资人或股东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比例.
(二)具体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其他义务、投资进度、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财务数据及重要假设条件)、项目分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