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5-06-09

(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3. 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明确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4. 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

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5. 上市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应当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7.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

(八)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其他重要事项. 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 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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