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5-06-15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适用 《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 补偿基金方案》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方案》业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5年12月17日予以发布.

为了确保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序、合理、合规使用,指导各合作方与各企业正确使用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适用基金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基金第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基金主要扶持禅城区生产型企业进行设备改造,专款专用,通过设备改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是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含设备采购、升级)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其中,企业发生银行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为设备采购或升级,但对企业的贷款方式不做要求.各银行在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情况下,可自行选择固定资产贷款方式或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二条 基金第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已获得各类财政扶持的企业,不再享有本方案中政府贴息及信用担保、信贷风险补偿等服务",是指企业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含设备采购、升级)贷款申请不同渠道、不同种类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或补贴.若某企业其中一项技术改造项目(含设备采购、升级)已获得各类财政扶持,而该企业其他技术改造项目(含设备采购、升级)未获得各类财政扶持,则该企业其他技术改造项目不视为重复申报,可针对其他技术改造项目享有本方案中政府贴息及信用担保、信贷风险补偿等服务. 第三条 基金第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本基金承担的风险比例为担保公司分担未偿还项目金额85%中的20%"中基金承担的风险包含了业务发生期间企业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 基金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银行贷款:单一企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是指单一企业每一年度银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年度计算起止日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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