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5-06-20

(2) 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3) 载运货物和危险物品的操作程序;

(f) 飞行原理,包括空气动力学的基本原理;

(g) 无线电通话,包括通信程序和用语;

(h) 教学法. 第63.37条 航空经历要求 (a) 一般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授权的飞行机械员监视下,完成不少于100小时的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的飞行时间.申请人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模拟机内担任飞行机械员的经历可以计为100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但最多不超过50小时. 具有下列任何一种经历的人员可以替代上述(a)款的要求: (1)对于所申请的航空器型别等级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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