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5-06-28 |
附: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养老 奖补 办法 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23日印 (共印500份) 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养老服务体系是指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在加快推进本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考核奖补. 第四条 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规定,考核奖补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考核设区市和直管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府在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推动、督导情况、工作目标实现程度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目标实现程度是指按照"十二五"末,各县(市、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
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占50%以上;
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等各项工作目标的年度实现程度;
主要任务完成情况是指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的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以及推进公办示范养老机构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七条 每年年初开始,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考评细则》,对各市、县上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每年3月份,非省直管的市、县、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要求及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书面报设区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设区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要严格审核;
省直管的市、县,按照考核内容、要求及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于3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民政厅,同时按省民政厅要求附报有关材料. 省民政厅尽快对各市、县报告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听取汇报、重点抽查、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绩效评估等综合方法,对各市、县进行考核,对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分别核定考核结果.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对提前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并保持这一优势的市、县,适当加分.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有关项目评为零分;
各设区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要承担对所辖市县区自评结果准确性的审核责任,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在审核中发现其所辖市、县、区弄虚作假的,在设区市得分中扣减相应分数. 第九条 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各市、县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