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5-07-13

1 监控中心的设置应能满足安全、可靠,操作、使用、维修及管理方便的要求,控制室面积不宜小于20m2.

2 监控中心中央层设备的排列,应便于操作与维护.消防系统设备应集中设置,并与其它系统设备有明显间隔.

3 监控中心控制室严禁穿越与监控系统无关的管线;

消防系统工作区域严禁穿越与消防无关的管线.

4 监控中心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场所附近.

5 监控中心控制室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并应通风良好.

6 监控中心控制室应采用无眩光及节能灯具,工作区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规定;

7 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 3.2.3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现场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控制及汇聚设备集中安装的场所宜设置现场设备间. 2服务于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或通风分区的设备集中安装处应设置现场设备间,且应与管廊舱室防火分隔.

3 现场设备间的空间应满足监控与报警设备的运输、安装、操作、维护的要求.

4 现场设备的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人员安全的要求.

5 现场设备间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管线.

6 现场设备间宜与人员出入口合建.

7 配电设备宜与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共用现场设备间. 3.3 供配电 3.3.1 为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统一管理平台等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2各系统可共用不间断电源装置,共用的不间断电源装置至各系统的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回路;

3不间断电源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且后备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分钟;

4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容量不应小于接入设备计算负荷总和的1.3倍. 3.3.2 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自带的直流备用电源. 3.4 雷电防护与接地安全 3.4.1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设置可靠的等电位连接与接地系统,满足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3.4.2 监控与报警系统功能接地与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宜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欧姆. 3.4.3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设置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3.5 设备与线路 3.5.1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应满足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感烟探测器的设备防护等级应满足国家规范《城市交通和隧道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 3.5.2 监控与报警系统线缆与安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宜采用穿保护管或桥架的明敷方式,保护管、桥架、安装支架及附件应满足防腐及抗冲击的要求.

2 信号电缆与电源电缆不应共用同一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保护管内.

3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桥架时,桥架内应由隔板分隔.

4 监控与报警系统配电、控制、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阻燃线缆.在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并在敷设线路上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3.5.3 安装在天然气舱内的设备与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规定. 3.5.4 监控与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4.统一管理平台设计 4.1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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