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31 |
2009年印发的《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涉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4、《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制度》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15日 附件1: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进行,同时应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常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 第八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高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适用规则.当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当环保部门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当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设有幅度的处罚数额,根据主要情节的轻重进行了细化.一般情况下,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处罚;
情况简单的,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等级处罚. 《裁量基准》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
《裁量基准》所称的情节较轻、一般、严重或特别严重,是指在法定处罚金额内依次提高额度的处罚.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处罚金额应当是《裁量基准》中规定的幅度的中间值;
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处罚金额应当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行驶自由裁量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在未予责令改正前,不得单施行政处罚.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裁量基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基准》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的;
(四)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抗拒检查,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九)在敏感区域实施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二)主观恶意的,或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罚款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办案机构没有按本规定对其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根据作出说明的,审查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审查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 办案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对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本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答复.陈述和申辩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本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批程序:
(一)办案机构完成案件调查后,编写《调查终结报告》,根据《细化标准》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并对其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根据作出说明,经负责人审查无误后报法制机构审核.
(二)经法制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办案机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