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31
附件 河北省煤炭替代方案现场核查操作规程 为深入落实《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现场核查工作,确保实地核查替代项目真实性和替代煤量核算的准确性,特制定核查操作规程.

一、核查要求 受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机关,下同)委托,煤炭替代方案现场核查由节能监察机构执行;

节能监察机构要独立、公正、客观、规范地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客观地查验替代项目,科学地核算指标数据;

节能监察机构应对现场核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核查内容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为依据,会同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炭替代的来源和使用应满足《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煤炭替代量未在其他耗煤项目上使用. 2.实际完成的煤炭替代量应当来源于煤炭替代方案审查当年或上一年度通过规定途径实现煤炭减量的企业、单位和项目.

(二)确定列入煤炭替代方案的关停企业、产能装置、耗煤设备、节能技改项目等真实存在. 1.承压燃煤锅炉应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未备案登记的予以剔除. 2.已完成的去产能任务替代项目须经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材料齐全,现场不具备恢复生产、使用条件. 3.已完成的煤改清洁能源、节能技改项目应有改造前、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数据,应现场确认项目改造内容. 4.尚未完成的煤炭替代项目,现场查验企业、耗煤设备是否存在、设备是否在用,并确认完成时限.

三、核算方法 煤炭替代量按《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同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核算节能技改项目削煤量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技改项目改造前12个月的耗煤统计数据、购煤发票(过磅单、收据等)、运行时间及改造后至被列入替代量时已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的煤炭消耗记录、购煤发票(过磅单、收据等)、运行时间等相关数据材料,依据差额进行核算.节能技改项目的年度煤炭削减量应小于项目实施单位年度统计煤炭消费净减少量. 2.核算入统工业企业的部分耗煤设备设施耗煤量时,应根据企业的购煤发票(过磅单、收据等)、统计台账及该部分耗煤设备设施的产品产量进行核算;

若无法区分开时,应根据该部分耗煤设备设施的产能、年运行时间及相应的计算公式进行核算.部分耗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入统工业企业,煤炭消费减量应小于企业年度统计煤炭消费净减少量. 3.核算规下工业企业耗煤量时,应根据企业的购煤发票(过磅单、收据等)、消耗记录、运行时间及相应的计算公式进行核算. 4.核算单台燃煤锅炉耗煤量时,应根据购煤发票(过磅单、收据等)、消耗记录、运行时间、锅炉效率、负荷率等进行核算;

若无上述数据资料,应根据锅炉的用途、所在地域、运行时间、负荷率进行测算,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削煤量=蒸吨总量÷煤汽比*运行时间*负荷率 其中:工业锅炉煤汽比取6.0,运行时间按300天计算,日运行时间分别按24小时、8小时计算,负荷率取0.8;

取暖锅炉煤汽比取5.0,运行时间张家口、承德、秦皇岛按150天、坝上地区按180天,日运行时间按12小时计算,其他地区按120天、日运行时间按10小时计算,负荷率均取0.8;

洗浴锅炉煤汽比取5.0,运行时间按300天计算,日运行时间按12小时计算,负荷率取0.8. 5.备用耗煤设备不计算煤炭削减量,如备用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 6.因经济下行及市场等原因压产、限产形成的煤炭净减量,不作为项目煤炭替代量使用.

四、核查程序 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量替代方案核查委托书》,成立由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核查组,熟悉核查任务,制定相应的现场核查方案,确定现场核查数量,列出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的各类佐证材料和相关数据清单.核查组提前二天将核查工作和协助核查工作要求等通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 现场核查一般采用数据对比核实、数据来源追踪查验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现场核查比例.遵循区域平衡、类型全覆盖、项目大小兼顾的原则,根据替代项目数量,按照不低于替代煤耗总量30%的煤耗量("电代煤"、"气代煤"项目不列入核查范围)确定项目抽查比例: 替代项目总数在30个以内的,应全部列入核查;

替代项目总数在31―60个以内的,应按照不低于60%比例进行抽查(数量最少要达到30个);

替代项目总数在61―100个以内的,应按照不低于40%比例进行抽查(数量最少要达到32个);

替代项目总数在100个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数量最少要达到36个).

(二)核查数据资料.调阅或提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节能主管部门煤炭压减措施性文件、统计(考核)数据、验收资料、注销变更手续等资料,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等要加盖公章.

(三)核查耗煤装置、设施.核实并确认纳入煤炭替代方案的企业名称、产能规模、装置型号、主要用途和生产运行状况、关停(改造)完成的节点时间等.对于产能装置已全部淘汰清除,现场无法核实的替代项目,如:现场已经拆除推平、已经更换改烧其他能源、找不到能源使用单位人员等,应进行现场调查并进行录音、拍照、录像等,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或替代项目单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作为核查资料保存.

(四)核算煤炭替代削减量.依据核查获取的资料、数据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参数等,核实计算煤炭替代方案数据的准确性.

(五)提出初步意见.核查组将《替代方案》列表以及现场核查结果分门别类的进行汇总统计,形成核查初步意见.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核查结果,交换核查意见,提出《替代方案》修改完善建议.

(六)不符合问题的处理.对于全部列入核查的替代项目,在核查中查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其煤耗量及替代项目数量要在项目替代总量中予以剔除. 对于在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项目,其耗煤量占抽查方案中全部耗煤量的比例为不符合率,按此不符合率放大到整个替代方案中相应核减替代煤量;

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按照不符合率核减的替代煤量,由项目建设单位增补相应的替代项目和替代煤量,以满足《替代方案》的要求.

(七)补充核查.替代项目增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重新修订《替代方案》并经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根据修订后的《替代方案》,要再次组织人员对新增补的替代项目进行100%的现场核查.

五、核查报告 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要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经补充完善提交的《替代方案》及相关数据资料,同时将《替代方案》中的承压燃煤锅炉再次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数据库比对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节能监察机构的名义报节能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现场核查过程、核查范围、抽查数量、煤耗情况以及在核查中查出的问题,列出在核算过程中使用的计算公式,对核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最后明确表述经过核算的煤炭替代总量的数值.

六、核查档案 核查工作结束以后,核查组应进行资料整理、收集,建立档案移交资料室以备查验.建立档案的基本要求:文书齐备、书写规范、表达准确、事实清楚、内容完整. 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封面.档案盒(袋)表面应有明确表述该档案主体内容的名称、核查组人员姓名及归档时间. 2.卷内目录.应逐项列出各类资料的名称、编号(如果有)、页次等. 3.项目评审委托书. 4.现场核查工作情况报告. 5.煤炭等(减)量替代方案. 6.煤炭等(减)量替代方案明细表. 7.核查组确定的核查方案. 8.核查组现场抽查所做的各种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9.各相关部门、替代项目单位提供的佐证资料. 10.现场初步核查意见(如果有). 11.核查组认为应该收集的相关资料. 12.上述资料的电子版.

七、核查纪律 1.核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的精神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禁止接受项目单位安排的各种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2.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本规程适用于新申报煤炭替代方案的现场核查.

(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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