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5-08-18 |
10、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经拍卖师落槌后,拍卖成交.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并当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书》,签订时双方均不得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或修改.
12、买受人逾期不能交清全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拍卖人支付应交款3‰的滞纳金.超过交款规定期限3天内仍未交清各项应交款项的,拍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对其不按时缴清应交款项的违约行为,作不诚信记录,并列入 黑名单 .
13、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合同书》的;
(2)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手续费的.
14、买受人违约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须按成交价的2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委托拍卖人再行拍卖,其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补足其差额.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拍卖: (1)一个标的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出让底价(保留价)的;
(3)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4)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17、拍卖人因第
14、15条情形之一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买受人无权要求拍卖人作任何补偿.
18、根据《宁都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宁府办发【2010】8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列入 黑名单 的竞买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取消其进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并将 黑名单 上传至省、市相关网站.
四、特别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要求作如下特别规定:
一、拍卖款项的缴付及期限: 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下列款项: 拍卖标的成交价款;
(2)拍卖佣金(标准按宁招管办宁[2008]1号文件比例执行);
(3)产权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4%计算). 以上款项缴存账户与保证金缴存账户相同 (4)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15%计算,缴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5)河道砂石资源费(一号标的河道砂石资源费计人民币184.32万元;
二号标的河道砂石资源费计人民币97.92万元;
三号标的河道砂石资源费计人民币43.2万元.缴费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二、标的交接:
1、标的交接由委托人负责,交接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委托人协调处理.
2、具体交接时间: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另行商定.
三、其他事项
1、拍卖成交价仅指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它税、费.买受人在河砂开采权出让期限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现行税、费的征收依据和标准由竞买人向各有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