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5-08-18 |
(一)认真落实贯彻中央及上级政府文件,配合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和开展学校安全生产管理.
(二)起草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
(三)定期组织、协调学校安全督查,对学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督促各单位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和安全隐患治理落实.
(四)协调和督促学校专项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
(五)协调和组织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六)协助地方政府对学校严重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其他与学校安全生产相关的事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统称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基建处、能源管理中心、学(研)工部、留学生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科研管理部、后勤集团、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医院管理处、嘉定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沪西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沪北校区管理办公室、保卫处等. 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相关业务范围,组织和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 2.制定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业务范围内安全指导细则和安全标准. 3.定期开展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督查,推动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 4.组织和指导业务范围内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 5.加强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6.接受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完成学校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本规定 使用单位 是指校园内使用学校资源,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等活动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职能部处(室)、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使用单位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履行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规定赋予的安全职责. 2.接受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检查,积极配合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3.将安全生产列入单位会议议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定期向学校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会议制度、隐患巡查机制、隐患治理机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 5.在职责范围内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超出职责范围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向学校申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6.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工作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