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31 |
上述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委托开展竣工验收环境监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5年8月1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5〕114号),并于8月2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复〔2007〕2号文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9日 抄送:局环评处、执法监察支队,增城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