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5-08-27 |
(一)甲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经房屋交验,在《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附件)中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在交付房屋前应结清之前的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等相关费用.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原状和《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甲方返还押金、乙方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房屋腾退完成.
(三)乙方在腾退房屋前应对房屋中属于乙方的物品进行处理,乙方腾退房屋后,乙方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由甲方处理. 第四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上网费由乙方承担,房屋租赁税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 成交方式 本房屋租赁通过下列 方式成交:
(一)甲乙双方自行成交.
(二)甲乙双方委托同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机构名称:经纪服务合同编号:经纪人姓名、电话 ;
(三)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不得增加外墙荷载,不得超载使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擅自装修.
2、若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或者增加设备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3、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维修.逾期不启动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减少影响天数的租金或增加相应天数的免租金期限.
4、对于灯泡等易耗品因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由乙方负责更换维修.
5、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当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当将转租情况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优先购买权 合同期内,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
30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回复出租人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过向本合同填写的甲方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