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8-31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4.渔船交易合同;

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一)远洋渔船;

(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渔船.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数应当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国内海洋小型和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 国内现有海洋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因渔船发生重大改造,导致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发生变更的除外. 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第十五条 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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