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5-09-03
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细则 为加快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吴发〔2010〕28号)的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落户或拟落户在吴江,并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员. 第二条 成立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领导小组,牵头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领军人才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军人才工作的咨询、联络、接待和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创业计划书(见吴江科技局网上附表),由各所在镇(区)科技办负责受理、审核后报市领军人才办.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创业计划书》一式六份;

(二)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主要辅助材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第五条 市领军人才办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候选项目;

组织技术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材料评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项目,组织技术、创投、知识产权等产业专家进行团队面试;

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初步人选,报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对审定的领军人才候选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并与领军人才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根据《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给予以下扶持:

(一)项目启动资金: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10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科研经费)资助.吴江、汾湖两个经济开发区由市、区财政按规定分担,其他各镇由市财政负担.

(二)创业投资:根据领军人才项目的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给予200~500万元的风险投资.

(三)跟进投资:对于获得创业投资的领军人才项目,由市创投引导基金提供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股权投资,以分担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四)研发用房补贴:领军人才项目可获得不少于12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3年免收租金.对于自行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120平方米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五)中试厂房补贴.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可申请2000平方米以内的中试厂房,1年内免租金.

(六)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人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对于自行租赁公寓住房的,3年内每年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公寓住房租金补助.

(七)购买住房补贴:领军人才在吴江购买自用住宅的,按实际房价补贴,但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家属子女安置:领军人才项目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吴江,或者申领人才工作证,子女可择校入学.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做大做强企业,5年内重点培育1家以上国内知名、业内领军的旗舰型高科技企业.已经立项支持的领军人才计划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 第九条 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吴江市人才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9日起实施,《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细则》(吴政办〔2008〕10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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