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