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5-09-16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5〕2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

归并项目,规范行为;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

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

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形式和管理办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逐步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为引入竞争机制,拉开差价档次,有效配置卫生资源,合理引导患者分流医院,对手术麻醉类和护理类项目,实行分类(三级医院执行三类医院标准,二级医院执行二类医院标准,一级医院执行一类医院标准),分地区即苏南(宁、镇、苏、锡、常)、苏中(通、扬、泰)、苏北(徐、淮、盐、连、宿)制定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医疗技术水平、市场供求、卫生资源利用等因素在15%范围内自行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由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不高于一类医院的原则确定,并允许医疗机构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分别列出三类医院的基准收费标准,允许医疗机构在15%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列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暂不分医院类别和地区,所列价格为最高标准,允许各级医疗机构向下浮动.为避免价格频繁变动,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每年可变动一次,并报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备案.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说明或项目除外内容,以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使用说明中未列明的特殊医用材料,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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