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5-09-17 |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组合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