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5-09-20 |
22 号 当事人:王道华;
住所:烟台芝罘区南仓小区2号楼20室;
民族:汉;
身份证号:370687196908032652;
联系
电话:15063815078.
201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市场进行巡查时发现王道华涉嫌在烟台开发区古现无照经营"旺旺"碎碎冰,当即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起,在烟台开发区古现无照经营"旺旺"碎碎冰.至被查获之日,违法经营额235元,违法所得1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
(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烟台开发区古现无照经营"旺旺"碎碎冰的事实. 证据
(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经营额的事实. 证据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
3、罚款人民币99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烟台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现监管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并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到中国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将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或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