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8-01 |
附件: 2018年大连市环境监察执法检查计划 联系人:贾贺 联系
电话:84641690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1日2018年大连市环境监察执法检查计划 根据《环境监察办法》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辽环监察发[2018]1号)和《2018年大连市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要求,为规范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办)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固管处根据监管需要对全市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抽查.车管处、蛇岛管理局、城山头管理局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开展执法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开展"蓝天保卫战" 全年开展工业源排放执法检查,供暖期开展燃煤锅炉、工业堆场等执法检查,春、秋两季开展秸秆焚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开展"净水战役" 4-10月期间重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企业、国考河流断面上游排污企业、污染较重的海域上游排污企业、电镀行业、水产加工行业、医疗单位等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偷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开展"净土行动" 全年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执法检查,严防土壤污染.开展疑似污染地块监督检查,强化对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的监管.
(四)开展固体废物执法检查 全年重点开展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执法检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检查,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五)开展噪声扰民执法检查 中高考等各类考试期间和节假日敏感时段开展噪声扰民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夜间施工工地和考场周边企业,依法查处噪声扰民环境违法行为.
(六)开展生态和农村执法检查 全年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巡查,重点对保护区周边企业、矿山企业、规模化畜禽养企业、畜禽屠宰企业等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贯彻执行专项执法检查 环保部、省厅和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贯彻执行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定.
(八)其他执法检查 各单位可以根据监管实际,在上述执法检查基础上,开展其它执法检查,包括部门联合执法、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三、检查要求
(一)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除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外,各单位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贯彻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到环境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原则上,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中执法人员应当对被抽查单位实施一次性全面检查,在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对被抽查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二)确保检查频次 各执法单位开展随机抽查,应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等因素确定抽查比例,日常污染源监管不应低于以下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 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2.一般排污单位 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数: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 特殊监管对象指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1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
(三)制定并报送检查计划 各单位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执法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以及年度抽查企业数量(家次)等事项.执法检查计划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加盖公章版),并在大连市环保局外网"污染源监管信息"栏目"随机抽查"子栏目予以公开.
(四)加大处罚力度 各执法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按日计罚、查封和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手段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一律依法依规进行移送.
(五)保留检查痕迹 各执法单位开展执法检查,要实施批准、登记制度,现场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报告检查结果.同时,要规范制作《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和《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检查报告》等文书,并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档案,确保执法全过程留痕.
(六)公开检查信息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各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通过市局外网"污染源监管信息"栏目"随机抽查"子栏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月随机抽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