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5-09-30 |
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 网格化 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
(四)、
(五)、
(六)、
(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