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5-10-13 |
(2)严禁接受当事人宴请、钱物或要求报销应由自己开支的费用;
(3)严禁向当事人借用金钱、房屋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4)严禁利用执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
(5)严禁要求当事人为自己装修房屋;
(6)严禁泄露执行工作秘密;
(7)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出资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8)严禁为当事人及其亲属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业务;
(9)严禁其他利用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
2、当事人发现执行人员违反廉政纪律的,可以随时向本院执行局局长投诉或举报,联系
电话:0598-8083133;
也可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联系
电话:0598-8083175.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7)闽0402执XXX号 被执行人: 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你民事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