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5-10-15 |
经营场所:紫金县凤安圩镇;
经营者:郑坤华;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06年05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1MA4WXX9Y9Q;
经营范围:建材、水泥、石灰零售.
2017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紫金县凤安圩镇的紫金县凤安镇坤记建材门市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该店销售的罗浮山牌复合硅酸盐水泥外包装标注的信息如下:罗浮山牌复合硅酸盐水泥(生产日期:标识不清,标明惠州市罗浮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国强水泥有限公司制造,厂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公庄镇鹊楼村,规格为50KG/包,生产许可证:XK08-001-05404,执行标准为:GB175-2007),执法人员与紫金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现场库存的罗浮山牌袋装水泥随机抽取的20包称重(以下重量均为含包装袋),总重量:987.88kg,平均重49.39kg/包,单包最重50.76kg,最轻48.38kg.鉴于紫金县凤安镇坤记建材门市销售的罗浮山牌袋装水泥涉嫌计量不足,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17年12月6日依法对该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0日购进罗浮山牌水泥16吨,以420元/吨对外销售.截至检查当日止,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罗浮山牌水泥剩余库存15.5吨,货值为6720元.我局执法人员与紫金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该批次的罗浮山牌水泥随机抽取20包进行计量监督检验.紫金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于2017年11月28日出具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170004),该批次罗浮山牌袋装水泥平均实际含量为49.19kg,结论为不合格;
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为987.88kg;
单包净含量少于标注净含量的99%的件数为12,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为不合格.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对象: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记录情况,并由当事人妻子陈瑞珍签名确认的情况;
证据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记录表》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对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随机抽取袋装水泥进行计量监督检验的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的照片;
证据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170004)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罗浮山牌复合硅酸盐袋装水泥实际净含量经检验认定为不合格;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共5页.证明对象:当事人前来我局做调查笔录并供认销售的罗浮山牌袋装水泥存在计量不足的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的身份受托人的身份;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七:水泥销售提货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计量不合格的罗浮山牌复合硅酸盐水泥进货数量. 证据八:坤记建材门市出货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对定量包装计量不足的水泥按照实际重量销售. 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罗浮山牌复合硅酸盐水泥经紫金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计量监督检验后判定为该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计量不足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紫市监告字z2017{4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主动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销售的定量包装计量不足的水泥按照实际重量销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