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5-10-23 |
电话: 传真: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五层 邮编:100089
电话:(010)88569370
88569023 传真:(010)88569023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指派 为法律顾问联系人.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联系
电话: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
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项目谈判;
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应甲方要求,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应甲方要求,以甲方法律顾问名义做授权声明;
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条款的责任;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在乙方律师从事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工作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单项委托代理协议;
在乙方律师从事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法律工作时,甲方应向乙方另外支付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
及时、迅速地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下列律师收费办法收费: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纳当年的法律顾问费. 2.付款方式:甲方以现金方式结算,则必须依据乙方开具盖有公章的收款凭证,方可支付现金;
甲方以支票方式结算,支票抬头必须填写乙方全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如需汇款,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收款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四季青支行万寿寺分理处,账号:若甲方不按乙方要求支付费用造成的钱款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费用标准另议. 4.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用时,由甲方按照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5.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且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第六条 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退还已收全部费用.若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终止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予以解决,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则交由 . 第十条 本协议于 年月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