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8-01 |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11月25日对沈阳圣龙锅炉有限公司位于古城子街道办事处院内的供暖锅炉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供暖锅炉运行时,除尘器锁闭器封闭不严,未正常运行除尘设施的事实存在.
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正常运行锅炉除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17日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浑南罚告[2015]第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其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 201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