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5-11-03 |
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监控摄像头及相应系统,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八、从事保税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活动的作业场所,不适用本规范.
九、法律法规对有关场所、场地或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海关实施本规范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第一节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废旧物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和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五、其他
(一)对因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应区域可以调整封闭设置.
(二)对不涉及货物储存及暂时存放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保证海关监管的条件下,可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