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8-01 |
一、该项目审批前我局已在网站(http://www.
rudong.gov.cn/)将项目报告书公示版及公参情况进行了公示,公众未提出反对意见及听证请求.根据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备案(东行审投[2018]326号)、报告书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环评结论与建议,你公司健身器材及健身器械生产项目(年产健身器材1.5万吨、健身器械2万台套)在如东县岔河镇兴河工业集中区建设可行.
二、你公司必须按照《报告书》中对策建议,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该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冷却水作为清下水排入雨水管网,清下水排口COD浓度须小于40mg/L;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地面保洁废水及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各类污染物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岔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2、该项目施工期须配置防尘设施,定期喷水抑尘,防止扬尘污染.营运期企业应完善车间通风系统及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熔化工序中频炉使用电为能源,产生的烟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
造型、砂处理、抛丸、打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经密闭风管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
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经密闭风管收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喷漆、烘干工段产生的漆雾、VOCs收集后采取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
浸塑过程产生的VOCs、HCL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CPU包覆工序产生的VOCs、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包胶生产线投料、密炼、开炼、硫化工段产生的粉尘、H2S、VOCs(含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等)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各生产线烘干采取生物质为颗粒为燃料,生物质颗粒燃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收集后经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排放.各车间排气筒排放高度不得低于15m,同时企业营运期间尽可能考虑废气合并排放,减少排气筒数量.中频炉熔化烟尘排放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的2级标准,其余铸造工段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控限值.包胶生产线投料、炼胶、硫化工段产生的粉尘(颗粒物)、VOCs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相应标准,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标准,苯乙烯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喷塑、注塑工段产生的颗粒物、喷漆工段产生的漆雾、浸塑工段产生的氯化氢废气、注塑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控限值;
喷漆、喷塑、浸塑、CPU包覆工段产生的VOCs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的相关标准.生物质颗粒燃烧炉燃烧生物质颗粒产生的二氧化硫、NOx、烟尘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煤锅炉排放标准.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区域基础设施条件成熟下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3、该项目施工期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阶段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营运期高噪声源应尽量远离厂界,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且不扰民.
4、施工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妥善处置或回收利用.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营运期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建设专门的危废暂存场所,并做好防渗、防雨等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5、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设置排口标志牌,排气筒预留监测采样口.
6、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环境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须设置事故应急池、配备相应装备并定期进行演练,防止因事故性排放污染环境.
三、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废水量≤3884/年、COD≤1.1822吨/年、氨氮≤0.126吨/年、悬浮物≤0.7796吨/年、总氮≤0.18吨/年、动植物油≤0.09吨/年、石油类≤0.0043吨/年;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5.728吨/年、VOCS(含苯乙烯等)≤0.3885吨/年、二氧化硫≤0.5吨/年、氮氧化物≤0.388吨/年;
固废排放量为0.
四、该项目以生产车间一(喷漆、浸漆、包胶、包覆线)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车间二(铸造车间)、车间三(机加工车间)、车间四(喷粉线)为边界分别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五、该项目建成后, 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 验收.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批准的规模、工艺等组织实施,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