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5-12-09 |
2012 上海 前言本导则由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组织编制.
本导则针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设计的状况,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程》(DGJ08-108-200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有关规定,吸取了近年来上海市在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面的实践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和多次修改后编制而成.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为:
1、总则;
2、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类型及设计流程;
3、保护修缮设计文件要求;
4、保护修缮方案设计;
5、保护修缮施工图设计;
6、保护修缮设计文件内容的选择. 本导则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地址:北京西路95号21楼),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目录1总则…1
2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类型及设计流程…2 2.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类型…2 2.2 不同保护修缮类型的设计要求…2 2.3 保护修缮设计的一般流程…2
3 保护修缮设计文件要求…4 3.1 方案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4 3.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4 3.3 方案设计文件的组成…4 3.4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5 3.5 幅面标准和编排顺序…5
4 保护修缮方案设计…6 4.1 工程概况与设计依据…6 4.2 历史调查与现状分析…6 4.3 保护修缮设计说明…8 4.4 保护修缮设计图纸…11
5 保护修缮施工图设计…13 5.1 一般规定…13 5.2 设计总说明…13 5.3 总平面…14 5.4 建筑…14 5.5 结构…17 5.6 建筑电气…20 5.7 给排水…20 5.8 暖通空调…21
6 附则…22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文件的编制,提升上海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设计水平,明确修缮设计各阶段的技术要求,保证修缮设计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导则. 1.0.2 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依照其干预程度,一般可分为日常维护保养、局部保护修缮、综合保护修缮、特殊保护修缮等四种形式.本导则的内容主要针对优秀历史建筑的局部、综合、特殊性的保护修缮工程,不包括日常维护保养. 1.0.3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设计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文件的编制.对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有扩大初步设计的,可根据方案设计评审意见参照本导则的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1.0.4 同时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历史建筑,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其他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设计文件可按本导则执行. 1.0.5 鉴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特殊性和自身规律,因此其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充分体现 总体把握、重点突出、逐步深入、全程贯穿 的思路. 总体把握 是指在确保历史建筑安全、全面实现保护目标和尽可能满足现代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确保各项保护修缮原则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