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5-12-11 |
被告蓝火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赔偿合理开支353,188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96号 合议庭:朱丹(审判长)、徐俊(审判员)、邵勋(审判员) 大众点评诉百度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信息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推荐理由】 本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这些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成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同时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数据信息市场秩序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入选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国审判》2016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至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治十大影响性案例、2017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情】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 被告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杰图公司).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收集了大量商户信息,并吸引大量消费者通过体验发布点评信息.百度公司是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的经营者,杰图公司是城市吧街景地图的经营者.百度地图除了提供商户地理信息,还向网络用户提供该商户的点评信息,餐饮类商户的大部分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网络用户在百度知道搜索餐饮商户名称时,百度公司会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杰图公司运营的城市吧街景地图向网络用户提供实景地图,该网站调用了百度地图或腾讯地图.汉涛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杰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汉涛公司诉请判令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消除影响.百度公司辩称,其与汉涛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没有给汉涛公司造成损害.杰图公司辩称,其没有使用大众点评信息,不构成侵权. 【裁判】 浦东法院认为,在互联网领域,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是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大众点评网上的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robots协议只涉及抓取网站信息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行业准则的评价判断,不能解决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经营者抓取其他网站信息即使不违反网站爬虫协议(robots协议),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其他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对信息使用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请求救济方获取信息的正当性、难易程度和成本付出,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等因素加以评判.本案中,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早期版本的百度地图只提供三条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每条点评信息均未全文显示,且每条点评信息均设置了指向信息源网站的链接,百度地图中的此类使用方式,不足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公众提供点评信息,不会对汉涛公司造成实质损害,该类行为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信息仅存在于百度地图中,杰图公司的网站通过调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调用百度地图,其行为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并无不当.故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 合议庭:徐俊(审判长)、许根华(审判员)、邵勋(审判员) 奇迹MU 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的认定 【推荐理由】 网络游戏是我国极具潜力并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本案首次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 类电影作品 ,将其作为有机整体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界定、保护,明晰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在这一跨界融合发展模式中的作品定位,有利于经营者在权利流转过程中建立明确预期,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有序、繁荣发展.本案入选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17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2015-2016年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例、2017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获全国法院系统2017年度优秀案例分析暨 促公正?法官梦 第四届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 【案情】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 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 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 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哈网公司). 壮游公司为网络游戏《奇迹MU》在中国大陆的独家运营权人,该游戏于2003年开始在中国运营.硕星公司于2013年12月开发完成网页游戏《奇迹神话》,于次年1月授权维动公司在中国独家运营,哈网公司的 99YOU 网站上有该游戏运营网站的链接.两款游戏均为韩式风格、魔幻背景、升级打怪的角色扮演游戏.经比对,《奇迹神话》在400级之前的18个地图名称与《奇迹MU》的相应地图名称及等级限制相同或基本相同,大量场景的位置设置、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一致,角色名称、图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大量怪物、武器、装备的名称、造型相同或高度近似.《奇迹神话》的宣传文章中,有 时光仿佛倒流到10年前 、 十年神话,奇迹再现.…… 等宣传.《奇迹神话》官网论坛中,不少用户认为该游戏为《奇迹MU》的页游版.另查明,原告授权他人将《奇迹MU》改编为页游,基本授权费300多万或800多万,同时根据每月营收进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