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8-02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百色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和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的《百色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到2017 年,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全市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 年下降6%以上.
二、主要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 两高 )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 号)要求,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 两高 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前,一律提交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再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审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没有能耗及污染物排放置换空间的地区,限批或禁批 两高 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配合) 2.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提高涉及大气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气排放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列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县(区),暂停该县(区)或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投产的大气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和人民银行百色支行配合) 4.落实绿色低碳产业政策.严格执行 两高 行业节能低碳准入标准,实施高耗能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超前性国家行业标准.重点支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项目,鼓励引导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节水、环保设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2014 年底前完成 十二五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15 年至2017 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认真实施重点行业 十二五 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被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自治区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必要的县(区)或行业项目限批;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重点和保障措施.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配合) 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外资进入我市节能环保领域,加快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四)强化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利用.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调控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区)及时预警调控,全面加强工业领域用能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快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生物质能源,积极发展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发电,培育发展生物质燃料产业,加快建设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现代化电网.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加快实施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配合) 3.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用能监控.实行重点用能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告制度,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大力提升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在冶金、有色金属、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节能政策和能效标准.加强对年耗能5000 吨标准煤以上、特别是年耗能1 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管,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七大重点节能工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与监督.坚持节能分析和通报制度,密切监控工业节能降耗势态变化.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对超耗能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4.优化农村能源结构.重点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太阳能、小型风力发电、微型水力发电、秸秆能源化利用、省柴节煤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村能源建设领域.(市林业局) 5.加大清洁能源及设备研发力度.重点实施煤炭、石油等燃料脱硫、除尘、高效燃烧等关键技术攻关,天然气、沼气代替煤炭燃料的实用技术.(市科技局) 6.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等工作,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建设各环节节能措施监管机制.开展 城市限粘、县城禁实 工作,转变墙材产业发展模式,严格限制发展轮窑工艺,逐步淘汰年产3000 万块标准砖以下、以粘土为原料、占地面积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轮窑生产工艺.(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
(五)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实施《广西 十二五 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推广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物削减技术,大力开展大型锅炉、高炉的烟粉尘治理、化学烟气的中和回收等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共性技术攻关,加强国内外先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技术引进消化集成再创新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2.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强化电力行业脱硫设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已投运的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实际燃煤硫份超过设计硫份的,要实施脱硫设施更新改造.加大有色冶炼、石化、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力度,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应采取烟气制酸等方式回收烟气中的硫,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脱硫处理.推动工业锅炉脱硫工作,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替代小型燃煤锅炉,规模在35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配合) 3.实施氮氧化物治理.全面实施火电厂脱硝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火电机组要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要加快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实施干法水泥生产企业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冶金及燃煤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4.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对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水泥粉磨的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大型煤堆、料堆、港口码头要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措施防风抑尘.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配合)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 年底,百色城建成区基本淘汰10 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医院、学校需保留的除外),禁止新建20 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其他县原则上不再新建10 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配合) 6.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建筑等行业要抓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推广使用先进涂装、喷漆工艺技术与设备,溶剂型涂料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并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快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2014 年底前完成百色城城市建成区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备案、验收,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配合)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气管理.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加快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气年检及环保分类标志核发工作.到2017 年,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2.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强化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人员、设备、场地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市质监局)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要达到《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并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出具检测报告,实时向环保部门上传检测数据,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市环境保护局) 4.提高机动车燃油品质.推进石油炼制企业技术改造,健全企业生产控制体系,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车用汽、柴油供应按标准实现目标计划,2014 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质监局配合) 5.加快淘汰黄标车、报废老旧机动车工作.依法办理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对临近强制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辆,要提前2 个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加强黄标车使用管理,2014 年起,逐步在百色城主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2015 年基本淘汰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2017 年底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6.加强外地高排放机动车转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厅《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桂环发〔2013〕36 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7.加大非法机动车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与错时查控行动,加强道路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检查监控,严肃查处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强汽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