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8-02 |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所有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本办法问责的重点是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
二、量化问责原则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 的原则.
三、问责方式
(一)约谈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免职;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实施机关 约谈批评、通报批评由镇纪委会同镇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按规定程序实施;
停职检查、免职等组织处理由其任免机关或上级组织部门决定;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各级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五、问责实施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约谈批评或通报批评.
1、因秸秆禁烧宣传不到位,一封信发放不到位,入户禁烧协议不签定的;
秸秆禁烧工作中出现纰漏,出现一例小范围3平米以下燃火点的;
给予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约谈批评.约谈批评后仍然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2、燃煤小锅炉排查不彻底,对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被群众举报到镇或被镇一级巡查时发现一处,包村干部、社区书记、包社区班子成员通报批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责令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
1、因工作不力,造成日燃火点出现2个3平米以下的,视情节分别责令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
2、散乱污企业排查不彻底,对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被群众举报到镇或被镇一级巡查时发现一处,包村干部、社区书记、包社区班子成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发现两处及以上,包村干部、社区书记、包社区班子成员诫勉谈话;
被群众举报到区级以上或被区级以上巡查时发现一处,包村干部、社区书记、包社区班子成员诫勉谈话.
3、燃煤小锅炉排查不彻底,对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被群众举报到镇或被镇一级巡查时发现一处,村党支部书记诫勉谈话;
发现两处,包村干部、社区书记、包社区班子成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发现两处以上,社区书记、包社区班子成员诫勉谈话.被群众举报到区级以上或被区级以上巡查时发现一处,社区书记、包社区班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发现两处,社区书记、包社区班子诫勉谈话.
4、其他需要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免职等组织处理.
1、因工作不力,造成日燃火点出现2个3平米以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免职等组织处理.
2、散乱污企业排查不彻底,对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被群众举报到镇或被镇一级巡查时发现一处,村党支部书记停职检查;
发现两处及以上,村党支部书记免职;
被群众举报到区级以上或被区级以上巡查时发现一处,村党支部书记免职.
3、燃煤小锅炉排查不彻底,对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被群众举报到镇或被镇一级巡查时发现两处,村党支部书记停职检查;
发现两处以上,村党支部书记免职.被群众举报到区级以上或被区级以上巡查时发现一处,村党支部书记停职检查;
发现两处,村党支部书记免职.
4、其他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停职检查、免职等组织处理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1、因工作不力,造成秸秆焚烧工作被区督导组通报的;
2、被遥感卫星实时监控,发现焚烧点的;
3、其他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五)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包社区班子成员、社区书记、主任、包村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应从严问责.
1、因工作不到位,出现第一把火,被遥感卫星监测到或被镇级以上(含镇级)巡查组发现的,村党支部书记就地免职,同时扣罚所在社区一个月办公经费.
2、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六)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七)其他未列入本问责办法的情形,由镇纪委会同镇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有关规定扰行.
六、其他
(一)责任追究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受到2次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情形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个人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二)本办法由镇纪委会同镇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 2+26 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扰行. 中共三河湖镇委员会 三河湖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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