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5-12-22 |
28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第四条 全部
29 对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第
四、二十八条 全部
30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全部
31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全部
32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全部
33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全部
34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全部
35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全部
36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全部
37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全部
38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全部